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执56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天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王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保剑,江苏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鞠建军,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经常居住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孙炎,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执行人:鞠建中,男,195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鞠建军、孙炎、鞠建中、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7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泰州天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代偿款,双方于2020年6月13日签定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上述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对于各被告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泰州天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已通知了各被告。由于鞠建军、孙炎、鞠建中、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泰州天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鞠建军、孙炎返还31261611.37元及利息(以31261611.37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1261611.3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鞠建中、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鞠建军、孙炎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
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根据工作需要,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韬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何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