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泰州恒祥兴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8356号
原告:***,男,195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祥,泰兴市根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州恒祥兴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56533944XT,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高港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鞠霞银,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78652405T,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高港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张春玲,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立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502577606,住所地靖江市国贸商务中心18-B。
法定代表人:刘平,执行董事。
第三人:陈建国,男,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原告***与被告泰州恒祥兴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立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陈建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以“第三人陈建国姓名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8元,减半收取计2339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王小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胡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