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润竹分公司、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1587号之一
申请人:殷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78652405T,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高港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润竹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NT9G71F,住所地泰兴市元竹镇工业集聚区兴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683845511P,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北际花园E幢A单元5层502-1。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98626167H,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春江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970297152,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5475号。
法定代表人:封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恒建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0618677593,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许庄建设路2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申请人殷某某与被申请人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耀诚劳务有限公司、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殷某某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409-2号房屋的查封。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润竹分公司、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银行存款1680000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恒建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金额168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安 南
人民陪审员  钱秀梅
人民陪审员  黄 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