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常州耀诚劳务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1587号
申请人:***,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娟,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高港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张春玲。
被申请人:常州耀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金珠广场8-124、8-125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
被申请人:***,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耀诚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泰东北路161号3幢132室317室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泰房权证海陵字第××号);
二、查封申请人***与案外人王巧珍共有的位于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409-2号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8)泰州不动产权第0018369号】;
三、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耀诚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安 南
人民陪审员  窦虎英
人民陪审员  钱秀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