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03民初1252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原告:***,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碧,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石市七星华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泽福,黄石市西塞山区八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黄石市七星华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庆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添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