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204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黄石市开发区杭州西路**。
负责人:李华,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黄石市七星华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华神锚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黄石市阳新县韦源口镇棋盘村div>
法定代表人:胡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毅,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执行人***,女,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黄石市七星华誉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神锚链有限公司、胡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的(2017)鄂0204民初8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石市七星华誉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神锚链有限公司、胡毅、***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华神锚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指定账户汇款1500000万元,已转付申请执行人。6月19日黄石新港开发有限公司代被执行人湖北华神锚链有限公司向法院指定账户汇款********.59元(拆迁补偿款),转执行费83373元、转诉讼费60258元,转保全费5000元,转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14324783.59元,共计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履行标的款15824783.59元。现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204执6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军
人民陪审员 刘秋香
人民陪审员 罗莲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