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205民初351号
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黄石市七星华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
被告:***,女。
被告:**,男。
被告:***,女。
被告:湖北华神锚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市七星华誉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湖北华神锚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人民币37764.33元,由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和代娣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