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七星华誉工程有限公司

黄石市七星华誉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神锚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704执993号
请执行人湖北金叶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石市七星华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华神锚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陈家湾大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胜阳港湖滨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金叶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市七星华誉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神锚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704民初182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石市七星华誉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神锚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金叶典当有限公司欠款1,526,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7,660.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经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入笔录,本案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退出执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继续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543,6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704民初1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磊
审判员章冲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