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君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民申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光明路湛河桥南段路西常绿商务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76748449G。
法定代表人:陈春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绿原,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振林区桃源大道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28655229F。
法定代表人:李文生,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郏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城关镇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2541700500XC。
法定代表人:王青见,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平顶山市君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复兴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569816936U。
法定代表人:刘素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修伟,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河南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建设公司)、郏县房产管理局、平顶山市君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18)豫0425民初3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榜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工程“清华城”小区零星及配套工程系2016年12月由郏县房产局公开招标,君泰公司中标施工的安居工程,**借用君泰公司的资质进行了施工,金榜公司对此工程自始不知情。关于“清华城”小区的零星工程款项,已包含在**另案诉讼的结算价款中,故**在本案中的主张系重复起诉;关于该小区的配套工程款项,其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金榜公司提交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425执异61执行裁定书和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该部分工程款共计150万元,已由郏县财政局于2016年12月、2017年7月和2017年12月全部支付给了君泰公司,因该项目与金榜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以自己为该项目施工者为由,向金榜公司主张工程款,实属虚假诉讼,故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金榜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查明,涉案工程“清华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即该项目配套工程,系由郏县房产管理局公开招标,君泰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中标,后由**实际施工。郏县财政局已将该部分工程款150万元支付给君泰公司,君泰公司扣除相关税费后已经支付给金榜公司“清华城”小区项目总经理许稳。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清华城”小区的零星工程款项,虽然包含在**另案诉求的结算价款中,但此次诉讼中**已经法院允许对该部分款项的主张撤回起诉,该诉讼并未对该部分款项作出处理,故本案中**就“清华城”小区的零星工程款项提起的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且该部分工程并非政府招标工程,金榜公司申请称对此工程自始不知情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再审审查中,金榜公司提交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等证据,仅能证明“清华城”小区的配套工程款项已由郏县财政局全部支付给君泰公司,且经本院调查核实,君泰公司收到该笔款项,在缴纳相关税费后,已将剩余款项全部交付给时任金榜公司的“清华城”小区项目负责人的许稳,而金榜公司在支付了**部分主体工程款项后,仍然欠付**主体工程、小区零星及配套工程款项。关于金榜公司所称其对涉案配套工程不知情,该工程与其无关的主张,因金榜公司认可许稳系其在“清华城”小区项目负责人,许稳借用君泰公司资质将配套工程交付给**施工,以及其收到君泰公司的相关工程款等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且证人白某及许稳均证实清华城零星工程和配套工程由**施工,金榜公司应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的事实,金榜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上述事实,故金榜公司的该主张缺乏证据证明,其申请称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系虚假诉讼,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如金榜公司认为其与许稳之间存在纠纷,可另行主张。综上,金榜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滨
审判员 宋红彦
审判员 叶跃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马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