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君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郏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民申3934号
再审申请人河南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郏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平顶山市君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泰公司)、许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4民终3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榜公司因郏县经三路南段棚户区改造,向建投公司借款1836万元,分两次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了金榜公司的印章;建投公司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君泰公司转款,金榜公司亦向建投公司出具了加盖金榜公司印章的收据,该收据上注明为棚户区改造资金。该事实足以证明金榜公司与建投公司之间形成了真实的借贷法律关系。关于金榜公司提出550万元资本金的理由,因建投公司不予认可,且金榜公司亦未提出有效证据证明该资本金与本案有关系,该理由不能作为新证据推翻原审判决,金榜公司该理由不能成立。建投公司将借款转入君泰公司的账户,是按照金榜公司出具的付款委托书办理的,虽然委托书落款签名非骆永军本人,但原审查明该公章由专人保管,印章加盖行为是真实的,付款委托行为应为金榜公司行为,金榜公司委托行为不影响建投公司与金榜公司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综上,金榜公司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陈国防 审 判 员  王玉坤
法官助理  朱 青 书 记 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