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104号
原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程溪镇下庄工业区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69292933B。
法定代表人:陶晓亮,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集介,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江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坡街道龙岩大道280号(龙岩商会大厦)C幢10层1001、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09881455。
法定代表人:张良萍,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策,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江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70元,减半收取3185元,由原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健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林 赟
书 记 员 林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