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江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江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4民初208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集介,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江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280号龙岩商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09881455。

法定代表人:张良萍,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江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37元,减半收取3718.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辉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林培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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