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4民初208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集介,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江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280号龙岩商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09881455。
法定代表人:张良萍,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江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37元,减半收取3718.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辉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林培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