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江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江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4民初208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集介,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江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280号龙岩商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09881455。

法定代表人:张良萍,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江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37元,减半收取3718.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辉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林培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