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江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江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4民初2274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学仕,福建将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江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280号(龙岩商会大厦)C幢10层1001、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09881455。
法定代表人:张良萍,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裕涛,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江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溢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