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4民初2274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学仕,福建将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江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280号(龙岩商会大厦)C幢10层1001、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09881455。
法定代表人:张良萍,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裕涛,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江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溢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