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22执3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洋塘路311号。组织机构代码143643644。
法定代表人倪正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执行人江西竹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生态经济园。组织机构代码07903860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丽水金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镇社环巷46号。组织机构代码67841399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范定花,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执行人铜鼓金洁卫浴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带溪乡西村。组织机构代码784126145。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杭桐商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竹缘实业有限公司、丽水金地建设有限公司、范定花、铜鼓金洁卫浴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江西竹缘实业有限公司、丽水金地建设有限公司、范定花、铜鼓金洁卫浴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依法委托杭州金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铜鼓金洁卫浴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带溪乡西村工业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㈠、房产证号为:1、赣铜房权证私字第××号,钢架结构,用途为机修房,建筑面积为240.86平方米,建成年份2007年。2、赣铜房权证私字第××号,钢架结构,用途为生产仓库,建筑面积为3899.63平方米,建成年份2007年。3、赣铜房权证私字第××号,砖混结构,用途为配电房,建筑面积为52.4平方米,建成年份2007年。4、赣铜房权证私字第××号,砖混结构,用途为地泵房,建筑面积为27.72平方米,建成年份2007年。5、赣铜房权证私字第××号,砖木结构,用途为食堂,建筑面积为××66.25平方米,建成年份2007年。6、赣铜房权证私字第××号,砖混结构,用途为厕所,建筑面积为29.97平方米,建成年份2007年。7、赣铜房权证私字第××号,钢架结构,用途为生产车间,建筑面积为837.2平方米,建成年份2007年。㈡、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铜土国用(××××)第××××号,地类用途为工业(高岭土矿开发),使用权面积为21596平方米,终止日期至2056年7月3日。㈢、机器设备主要有炭化炉2台、高速精密竹片四面刨光机5台、蒸汽锅炉1台、离心式鼓引风机1台、地磅1台等(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进行价格评估,杭州金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杭金资评字(2016)第169号资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值为2266042.6元(建议司法处理价为1822094.08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整体进行三次公开拍卖和一次公开变卖,买受人***(公民身份号码)以121万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铜鼓金洁卫浴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带溪乡西村工业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和设备【㈠、房产证号为:1、赣铜房权证私字第××号。2、赣铜房权证私字第××号。3、赣铜房权证私字第××号。4、赣铜房权证私字第××号。5、赣铜房权证私字第××号。6、赣铜房权证私字第××号。7、赣铜房权证私字第××号。㈡、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铜土国用(××××)第××××号。㈢、机器设备主要有炭化炉2台、高速精密竹片四面刨光机5台、蒸汽锅炉1台、离心式鼓引风机1台、地磅1台等(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以12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公民身份号码),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汤立新时起转移,机器设备所有权自该机器设备交付给买受人汤立新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陆如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