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金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22执3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组织机构代码1436436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执行人江西竹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组织机构代码07903860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丽水金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组织机构代码67841399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范定花,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执行人铜鼓金洁卫浴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组织机构代码78412614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浙江省桐庐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竹缘实业有限公司、丽水金地建设有限公司、范定花、铜鼓金洁卫浴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江西竹缘实业有限公司、丽水金地建设有限公司、范定花、铜鼓金洁卫浴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除本院对被执行人铜鼓金洁卫浴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江西省铜鼓县带溪乡西村的工业房地产及设备进行评估拍卖及变卖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竹缘实业有限公司、丽水金地建设有限公司、范定花、铜鼓金洁卫浴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本院(2015)杭桐商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股权转让款150万元及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7‰计算的违约金、律师代理费35000元、案件受理费1073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750元;本案现已执行到位案款1040116元,案件受理费1073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75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江西竹缘实业有限公司、丽水金地建设有限公司、范定花、铜鼓金洁卫浴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建安
审判员陆如有
人民陪审员罗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