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金地建设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22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洋塘路311号,组织机构代码1436436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执行人江西竹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生态经济园,组织机构代码07903860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丽水金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镇社环巷46号,组织机构代码67841399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范定花,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执行人铜鼓金洁卫浴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带溪乡西村,组织机构代码784126145。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桐商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竹缘实业有限公司、丽水金地建设有限公司、范定花、铜鼓金洁卫浴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竹缘实业有限公司、丽水金地建设有限公司、范定花、铜鼓金洁卫浴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款1535000元及后续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0732元、执行费17750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江西竹缘实业有限公司、丽水金地建设有限公司、范定花、铜鼓金洁卫浴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铜鼓金洁卫浴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铜鼓县永宁镇西村及带溪乡西村的9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赣铜房权证私字第××号、赣铜房权证私字第××号、赣铜房权证私字第××号、赣铜房权证私字第××号、赣铜房权证私字第××号、赣铜房权证私字第××号、赣铜房权证私字第××号、赣铜房权证私字第××号、赣铜房权证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铜土国用(2015)字第0268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余水
执行员童驰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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