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文华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乾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文华建设有限公司、魏欢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5民初859号之一

原告:浙江乾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浮云街道环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570555710L。

法定代表人:陈秋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林,浙江五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文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浮云街道环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563322185P。

法定代表人:朱建伟,执行董事。

被告:***,女,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魏文华,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原告浙江乾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文华建设有限公司、***、魏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乾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乾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浙江乾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飞挺

人民陪审员  宋少华

人民陪审员  吴捷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张俊梅

书 记 员  续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