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民终1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岭久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钟楼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595799420N。
法定代表人:李仁岳,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玉雄,男,195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琴,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泱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阳坑口**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52894874D。
法定代表人:张健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124712368R。
法定代表人:闫英才,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荣,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温岭久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邱玉雄、王建琴、浙江泱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2020)浙1124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毛向东
审 判 员 苏伟清
审 判 员 王晓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汪鑫莹
代书记员 饶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