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泱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民申22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健,浙江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4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华,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浙江泱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阳坑口**号。
法定代表人:张健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一审被告:张健美,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一审被告:张健君,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浙江泱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张健美、张健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11民终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黄培良
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封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