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泱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102执12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丽阳街555号,组织机构代码:84841839-1。
负责人应海卿行长。
被执行人浙*天合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东路557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14842995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泱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阳坑口56号,组织机构代码:55289487-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莲都区。
被执行人***,女,1950年9月21日出生,住莲都区。
被执行人***,男,1946年1月6日出生,住莲都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住浙*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2月2日出生,住浙*省丽水市莲都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02民初6065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2月0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天合路桥有限公司、浙*泱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浙1102执122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天合路桥有限公司、浙*泱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