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02民初5199号
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灯塔街150-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98569377K。
诉讼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忆,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丽水市家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遂松路73-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6817575-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现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现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浙江泱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新乡畎岸村。组织机构代码证:55289487-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男,194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现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女,195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现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丽水市泱泱五金商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市委党校北面围墙隔壁。组织机构代码证:L7010785-0。
经营者:***。
被告:***,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与被告丽水市家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泱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丽水市泱泱五金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负担。
审判长应利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丽萍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