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103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6年08月0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执行人:贺州市荣盛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达西路北侧鑫海酒店对面。
法定代表人廖荣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贺州市荣盛家电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1103执恢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伟波
审 判 员 李兆江
审 判 员 蒋学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曾庆创
书 记 员 刘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