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103执5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钟山县。
被执行人:贺州市荣盛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达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廖荣轩,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贺州市荣盛家电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因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可按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1103执5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梅娟
审 判 员 余伟波
审 判 员 蒋学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曾庆创
书 记 员 刘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