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泉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龙泉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河南龙泉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7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民一初字第00612号
原告***,女,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龙泉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温泉镇司马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龙泉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9诉至本院。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任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