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天普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天普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22民初4836号
原告青海天普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82年9月生,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天普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原告青海天普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天普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梅丽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