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天普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天普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礼胜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青0102民初6196号
原告青海天普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礼胜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青海天普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天普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天普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6元,由原告青海天普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鞠洪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