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工业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上锅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白朋州。 原告上海工业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上锅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上海工业锅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工业锅炉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工业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79.50元,由原告上海工业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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