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25民初795号
原告: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50200566778647M,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人民路会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邹晓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新生,该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光,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广西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来宾市维林国税小区一路10号,注册号:451300200004499。
法定代表人:张桂川。
被告: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鹿寨县鹿寨镇迎宾小区D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0223200001810。
法定代表人:陈丽萍。
被告:陈丽萍,女,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
被告:***,女,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
广西鹿寨县鹿寨镇交通街116号之二3栋1单元302室。
被告:张桂川,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原告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陈丽萍、***、张桂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陈丽萍、***、张桂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8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093元,由原告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 宏 伟
人民陪审员 冯 清
人民陪审员 赵 桂 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欧阳静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