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223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月1日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广西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来宾市维林国际国税小区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15.78864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向本院交纳5万元执行款。经向金融部门调查,余下执行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覃韦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韦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