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融水县八旺页岩砖业有限公司、融安县银宏页岩砖厂与被执行人广西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225执957号
申请执行人融水县八旺页岩砖业有限公司,住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小荣村上村坡办田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07711741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融安县银宏页岩砖厂,经营场所广西融安县银宏页岩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4MA5L5BPK5L。
负责人:***,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广西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来宾市维林国税小区一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79130265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西鹿寨县鹿寨镇迎宾小区D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78521221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融水县八旺页岩砖业有限公司、融安县银宏页岩砖厂与被执行人广西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的(2019)桂0225民初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融安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12712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9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网络查询及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的办公场所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实现的债权为112712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
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广西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