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执13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重裁字(2016)第24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营损失1359万元,退还履约保证金75万元;二、向申请人支付垫付手续费5万元及其他费用6500元;三、承担本案仲裁费106527元、鉴定费45000元、执行费81948元。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协议分期履行,因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1执137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随时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 原
审 判 员 高 甲 星
审 判 员 甄 哲
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 晴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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