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财保10号
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6959808K。
法定代表人:李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亮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26287557P。
法定代表人:单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于2019年12月23日向延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亮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1100万元人民币的其他财产(房屋及车辆等)予以保全。2019年12月23日延安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提请本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亮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1100万元人民币的其他财产房屋及车辆等(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白海江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