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亮丽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蓝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亮丽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财保10号
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6959808K。
法定代表人:李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亮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26287557P。
法定代表人:单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于2019年12月23日向延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亮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1100万元人民币的其他财产(房屋及车辆等)予以保全。2019年12月23日延安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提请本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亮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1100万元人民币的其他财产房屋及车辆等(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白海江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