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执8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三路。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85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一、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余额1764470元及相应的利息;二、承担本案仲裁费31307元。
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土地使用权、房产、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亦无理财信息。在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了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消费强制措施后,将上述查询及执行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因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进民
审判员张锐
审判员李凯
二○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卞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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