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破申18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北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6959808K
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良,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亮丽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亮丽商务综合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26287557P
法定代表人:单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陕西钜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小慧,陕西钜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被申请人西安亮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亮丽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经初步审查查明,亮丽公司对**公司为其公司债权人的身份无异议,并认可其公司无法偿还欠款,确已资不抵债,对**公司申请其公司破产清算无异议。
本院认为,亮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定破产受理条件。**公司申请亮丽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依法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西安亮丽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程 冬
审判员 张如领
审判员 呼延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易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