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申6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亮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三路开闭所内。
法定代表人:宋峰,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真因与被申请人西安亮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丽置业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杰
代理审判员任苗苗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