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泉中泰伟业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甘肃酒泉中泰伟业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瓜州广汇能源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甘民一终字第2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酒泉中泰伟业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酒火路(原铁管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瓜州广汇能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瓜州县柳沟火车站北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骆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酒泉中泰伟业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伟业)与上诉人瓜州广汇能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瓜州广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酒民一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后,中泰伟业和瓜州广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泰伟业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上诉人瓜州广汇的委托代理人骆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酒民一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酒泉中泰伟业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元81674元,上诉人瓜州广汇能源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802.3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陆路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华尔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