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吉木萨尔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民初1607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告:吉木萨尔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庭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木萨尔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9日以诉讼程序有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国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石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