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木萨尔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三川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7民初46号 原告:吉木萨尔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三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东盛路22号。 原告吉木萨尔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三川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吉木萨尔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吉木萨尔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木萨尔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