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吉木萨尔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7民初885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 被告:吉木萨尔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分公司。住所地:吉木萨尔县天山路****小区7-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吉木萨尔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6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2023年6月16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多缴纳的受理费3730.27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付   国   山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阿不都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