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327民初1519号
原告:天山区中山路智德行电子产品经销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红旗路电脑城**。
经营者:***,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红旗路电脑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
被告:昌吉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南公园西路**>
法定代表人:龚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昌吉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奇台总厂三分场2队**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原告天山区中山路智德行电子产品经销部与被告昌吉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天山区中山路智德行电子产品经销部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义务,现原告天山区中山路智德行电子产品经销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山区中山路智德行电子产品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78元,减半收取计258.39元,由原告天山区中山路智德行电子产品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