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301民初1633号
原告:新疆汇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绣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雅芝,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吉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南公园西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龚俊,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汇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汇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汇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汇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