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博研新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昌吉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2301民初2803号 原告:新疆博研新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河北东路258号华源国秀家园3栋4**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吉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路街道南公园西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昌吉市广和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路街道长五彩新城商服楼(67区3丘37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昌吉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路办事处长宁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尔,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博研新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昌吉市广和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房地产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博研新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昌吉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昌吉市广和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人昌吉市管地产管理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博研新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65,914.22元,承担利息损失10,216元,合计76,130.22元;2.被告承担自2020年7月6日至款***之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昌吉市进行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通过昌吉市房管局物业办牵头协调,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健友小区车辆出入管理系统工程合同书》,确定由原告对该小区出入门禁管理系统进行安装施工。原告按照合同垫资施工完成后,按房管局的要求,将工作成果交由第三方昌吉市广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验收接管使用。双方办理了工程交接确认单。昌吉市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系政府出资工程项目,由昌吉市房管局物业办具体负责实施。因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现诉至法院。 被告昌吉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本案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原告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车辆出入管理合同书》中附件一系统设备清单的要求向我公司交付工作成果,并且应当符合质量要求,而本案中我公司作为定作人,原告从未向我公司交付任何工作成果,也未向我公司交付竣工验收报告,提请竣工验收。原告诉讼后根据我公司实际前往健友小区查看,发现原告定作的栅栏、门禁等均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不一致,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以及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维修、重作以及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的要求,本案中原告诉请的工程款即报酬应当按照原告实际施工的型号进行定价,并且双方在合同中第八条第二款也有明确约定:如工程发生变更,变更部分执行本合同附件的单价及工程取费。故我公司认为,原告应当变更其诉讼请求,按照实际施工向我公司主张工程报酬。故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请依法驳回。 第三人昌吉市广和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述称,2017年按照政府的要求对老旧小区进行改造,在健友小区安装了栅栏等门禁系统,当时是因为栅栏被车辆撞了之后重新更换了,在质保期内也要求施工方维修过,具体的型号因我们不是专业人员,也不懂,现在该系统使用是正常的。 第三人昌吉市房管局述称,原告未要求我方承担责任。本案合同是属于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下的分包合同,健友小区改造项目目前仍在审计中,总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是8,832,528.19元,发包方已发放5,299,516.94元,是合同价的60%。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昌吉市进行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被告昌吉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健友小区改造工程,通过昌吉市房管局物业办牵头协调,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健友小区车辆出入管理系统工程合同书》,确定由原告对该小区出入门禁管理系统进行安装施工,作为小区改造项目之下的一部分。合同约定,工程总价65,914.22元,付款方式为工程合同签订后支付50%的工程款,工程完工,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45%工程款,乙方同意留5%质保金,工程质保一年,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期满,一次支付。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按规范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系统资料,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该合同附件为健友小区车辆出入管理系统设备清单及报价,健友小区施工图。原告按照合同要求的管理系统设备清单垫资施工完成后,按昌吉市房管局的要求,将工作成果交由第三方昌吉市广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验收接管使用。双方办理了工程交接确认单。在使用过程中因为栅栏被车辆撞了,之后重新更换过,在质保期内原告应要求维修过,目前该小区车辆出入管理系统使用正常。因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现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书原件一份、合同附件一份、工程交接确认单一份、报价单以及施工图纸原件、培训记录原件一份、照片三组八张、证人***当庭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健友小区车辆出入管理系统工程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原告按照合同附件设备清单的要求完成了安装的工作成果,按照昌吉市房管局的要求,直接向健友小区的物业公司即第三人广和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工作成果,故不能认定原告未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属违约行为。被告提出原告未按设备清单的要求型号安装设备,并无相关证据证实。庭审中根据第三人物业公司的陈述,小区设备栅栏被车撞过,更换过,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按照设备清单的型号安装完成了小区车辆出入管理系统,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工作报酬,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5,914.22元,应予支持;因双方并未约定迟延付款的违约金或利息,且该项目至今并未全部审计支付,因此被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昌吉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博研新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报酬65914.22元; 二、第三人昌吉市广和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新疆博研新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2元,由被告昌吉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