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昌吉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01民初1666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告:昌吉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南公园西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昌吉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葛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