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宿风萍、***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民终12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吉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南公园西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风萍,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6年1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上诉人昌吉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彦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昌吉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昌吉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昌吉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85元,减半收取942.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91元,减半收取1245.5元,由上诉人昌吉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孟颖
书记员马百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