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5民初1492号之一
原告:宋天有,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被告:新源县固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卡普河路011-01号。
法定代表人:于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俊,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被告:张际杰,男,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原告宋天有与被告新源县固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俊、张际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天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2元,原告宋天有未预交。
审 判 员 史 秀 疆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依扎提古丽·吾木尔巴依
书 记 员 丁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