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5财保85号
申请人:***,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被申请人:***,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被申请人:新源县固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恰普河路011-01号。
法定代表人:于成,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新源县固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工程款87,346.5元。担保人许新江自愿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新源县固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工程款87,346.5元。
二、查封担保人许新江名下车牌号为×××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冯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藏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