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93民初1571号
原告: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文武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毛明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敏,四川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洋安,四川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宜,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厦门厦生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3201单元。
原告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厦生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涂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