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民初329号
原告: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文武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69556190K。
法定代表人:毛明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洋安,四川科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敏,四川科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厦生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32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318239W。
法定代表人:郭文革,总经理。
原告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厦生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计53元,由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洪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蒋金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