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生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87民终27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厦生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3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50号附13号(自编号内9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6号1幢1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安顺社区江安河东路中段171号、173号、175号、177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厦门厦生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2)川0181民初5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厦生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厦生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厦生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749.43元减半收取4,374.715元,由上诉人厦门厦生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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