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2022)沪03破281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铭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F250室。
法定代表人:***。
2022年11月25日,申请人上海铭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景公司”)以其已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铭景公司与厦门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签订的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2022年9月5日,本院裁定受理铭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年9月14日指定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2年11月4日,本院裁定确认无争议债权为:XX集团公司,普通债权,金额为201,128.00元;劣后债权,金额为25,306.00元。
另查明:2022年11月22日,铭景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代表铭景公司与XX集团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约定铭景公司向XX集团公司清偿100,000.00元等。
本院认为,铭景公司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认可上海铭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XX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签订的和解协议;
二、终结上海铭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